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7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烟酒食杂店,乘店内前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曾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小米10PRO型手机盗走。而后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市西湖区某数码店的周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事务中心认定,被盗小米10PRO型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34元。2021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月池路某酒店房间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小米10PRO型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曾某。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1988 年因犯抢劫罪、抢夺枪支罪、窝藏罪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 年8 月27 日因盗窃被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