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借款利率、违约金过高 法院依法予以下调
作者:西湖区法院 文友超  发布时间:2021-10-28 11:10:1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某金融公司诉左某、廖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下调金融公司主张的利息、滞纳金过高部分,有效缓解贷款人的经济压力,让金融服务大众的本质得以体现。

据悉,2019年8月,被告左某、廖某通过将其名下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方式从原告某金融公司以年利率18.1%的利息借得20万元并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则原告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并按年利率的150%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被告未按约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便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约17万元,对其二人名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而两被告则以金融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免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按合同约定,原告金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下调为从逾期之日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止。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便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对两被告房屋拍卖、变卖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诉请也应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服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从《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再到最高院在一些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均表明金融机构应当为经济在健康发展中起到推动作用,而不是意图以分享过高的剩余价值为目标,违背金融服务大众,服务经济良性发展的本质。本案在充分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下调过高利率部分便是对金融应当服务大众的体现,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