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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数百万给同学后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作者:西湖区法院 付蕾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0-28 10:34: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某借款2 161 228.8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款3 593 900元(其中银行转账3 537 900元,微信转账56 000元)。此后,被告陆续还款1 432 671.2元,至今尚欠原告款项2 161 228.8元未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诸法院,提出如前之诉。

另查明:2018年9月,原告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280 000元;2019年5月,原告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200 000元;2020年3月,原告向某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0 000元。以上款项原告均转账给被告。

又查明: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多次通过多途径联系被告,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款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仅为向被告转款3 593 900元的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合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仅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结合被告的抗辩事由及举证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而被告在应当知道原告提起诉讼后,却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原告出借款项,应享有收回借款的权利。被告借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法院自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逾期利息。但原告于2018年9月、2019年5月、2020年3月共向金融机构贷款930 000元后转借给被告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由此发生的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原告诉请中的930 000元借款,被告仅需归还本金,无需承担逾期利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