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私自安装震楼器,被告(反诉原告)梁某与之理论演变为身体冲突,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梁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3493.25元;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梁某各项经济损失2290.7元。
梁某和陈某系邻居。2020年12月,梁某以陈某在家中安装了震楼器,产生巨大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休息为由,来到陈某家中找陈某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随后发生打斗。双方亲属发现后制止打斗,并将双方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在医院急诊科就诊,并于2020年12月17日至12月25日在该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0220.25元。梁某在医院就诊后,花费医疗费用2290余元。陈某、梁某的伤情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轻微伤。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梁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45652元;梁某随后提出反诉,要求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合计27352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与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对方,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对于对方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法院认定陈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10220.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8天);3、营养费300元;4、误工期448元;5、护理费1725元。上述合计13493.25元。梁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290.7元,其他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诉请,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