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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通过网络购买电话卡实施电信诈骗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0-26 09:19:4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周某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88元返还微信名为甲乙的被害人人民币400元、被害人赵某人民币88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刘某、周某系夫妻。2017年起,刘某伙同周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并在二人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住处,使用电话号码拨打他人电话实施电信诈骗。二人通过冒充“六合彩”公司工作人员,以谎称能够提供“六合彩”中奖号码的方式,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中奖号码。如被害人中奖,二人则再次与被害人联系,以加入公司会员继续向其提供中奖号码为由骗取被害人交纳资料费。2017年7月28日、9月29日,二人两次骗取被害人曾某资料费共计人民币600元。2020年11月24日,二人骗取被害人赵某资料费人民币88元。2021年3月13日,二人骗取一微信名为甲乙的被害人资料费人民币400元。

经查,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周某共使用电话号码拨打、接听诈骗电话累计647次。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周某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记有电话号码的黄白色笔记本、灰白色笔记本各一本,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写有话术和号码的纸一张。当日,被告人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另查明,2021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赃人民币500元。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曾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刘某、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拨打被害人电话超过50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周某主动退回赃款,对被告人刘某、周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周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周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