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曾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供作案用的手机、作弊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了解到在某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可以牟利,遂于2021年过年后告知被告人曾某,并与其共同商议以出售作弊器材及答案的方式在同年5月29日开考的2021年度某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陈某先行垫资7万余元并联系上线购进100套作弊器材、5台信号发射器及考生名单和联系电话,后曾某出资2万元,二人招聘客服人员以提高考试通过率为由联系考生。待考生有意向后,陈某、曾某使用专门购买的手机添加考生微信销售作弊器材。二人先后以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出售四十余台作弊器,共获利12.1万元。
同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曾某在抚州市某咖啡店向他人销售作弊器材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已经销售及尚未销售的作弊器材共计23套,配线12根,信号发射器1台,VIVO手机3部,老年机1部,现金人民币121000元。5月30日,民警在陈某租赁的车内查获作弊器材26套,配线27根,在陈某、曾某居住的酒店房间内查获VIVO手机1部,作弊器材4部,信号发射器4台。违法所得121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