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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货款玩“失踪” 法院判决还款付息
作者:西湖区法院 罗兰  发布时间:2021-10-22 09:33:1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支付货款46 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因业务原因产生生意往来,赵某向王某供应建筑材料添加剂,王某欠赵某货款金额50 500元,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4 000元给赵某,余款46 500元一直拖欠未付。而后王某拒接赵某电话,微信亦不回,不肯与赵某见面商定所欠货款的事情。故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王某支付所欠货款46 500元及货款金额24%的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给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46 5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2019年8月通过微信向被告示明的结算单只写明了欠款金额及结算截止时间,并未注明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标准,故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