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刘甲所有;原告刘甲补偿被告刘乙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5400元。
经审理查明:刘甲、刘乙系兄妹关系。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登记在刘甲、刘乙父亲刘丙名下。刘丙去世后,刘甲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刘甲继承该房产六分之五的份额,刘乙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发生法律效力。现诉争房屋基本属于空置,刘乙偶尔会去居住。刘甲认为,二人虽为兄妹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导致关系冷漠,矛盾难以化解,且刘乙常居住外地,共有该诉争房屋难以实现共同管理或使用等目的,为发挥该房产的应有效益,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经评估,认定该房产市值总价632400元,单价为每平方米7324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达不成协议,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原、被告对诉争房产因继承而获得产权份额,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兄妹关系冷漠矛盾难以化解,不能协商对共有房产进行管理或使用,原告请求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房产属不宜实物分割的不动产,应当对其所值价款进行分割。该房产经评估总价值为632400元,按六份计算,每份价值105400元。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对分割意见不能协商一致,考虑到原告刘甲继承该房产六分之五的份额,其也同意对被告刘乙进行货币补偿,房产归刘甲所有为宜。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