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1 年8 月13 日凌晨2 时许蹿至南昌市一馄饨店,见已关门关灯,走到该店铺后门,推开一扇没有上锁的玻璃推拉门进店内,将厨房桌子抽屉内的1200 元人民币现金盗走,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同年8 月17 日,民警将王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王某因殴打他人于2016 年5 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7 年4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