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8月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小车从南昌市南昌县出发,途经了昌南大道,沿江快速路,在西湖区沿江快速路右转进入朝阳大桥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之后民警用吹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随即带黄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血。2021年8月9日,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西神州【2021】毒鉴字第S0748号}得出结论:送检的黄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1.5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黄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