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程某收购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女友章某的一张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用于资金结算。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害人李某在网络平台上被人以投资理财之名骗取了170万余元。其间,李某于2020年9月14日13时许,先后三次向章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8万元。同日,被告人徐某、章某通过绑定某银行的微信公众号得知有大笔资金流入;被告人徐某、章某欲将卡中转入钱款占为己有,两人遂前往某银行对涉案银行卡进行销户,并取走卡中余额70012.86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3月12日2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某房屋内抓获被告人徐某、章某。同月14日,被告人徐某、章某将窃取的7万元赃款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0011.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章某、徐某主动退缴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章某、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