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程某名下供犯罪使用某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0年2月,被告人程某在网络上添加昵称为“知足”(身份不明)的人为微信好友。同年2月18日,程某在明知“知足”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在“知足”提供的某平台商户内进行虚假交易,为“知足”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截至2020年3月20日,程某使用上述银行卡进行虚假交易的流水共计人民币329万余元,其中1笔转入赵某(已起诉)等人在网络开设的赌博平台使用的中转卡内,金额人民币13700元,为该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程某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00余元。上述银行卡已被依法冻结。
2021年3月23日,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程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