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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提供银行卡及手机卡给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9-30 14:54:0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林某夫妇(另案处理)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形下,仍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四张手机卡,并将上述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林某夫妇使用。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21日,王某的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人民币304万余元,其中1笔转入陈某(已起诉)等人在网络开设的赌博平台所使用的作案账户内,金额共计人民币4.31万元,为以上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1年3月9日,王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工业园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