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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练琴房扒窃他人手机后销赃获刑十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9-27 11:15: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温某在西湖区某琴行的练琴房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后返回莲塘,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用毕。

2021年7月6日8时许,民警于南昌县某菜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温某。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482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温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自愿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在2007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赃物、赃物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