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其女友被害人李某租住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趁李某熟睡之际,用李某手机修改其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密码,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李某余额宝及微信余额中共计人民币8100元转至自己微信中并提现。
2021年7月1日,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被告人赵某,赵某于当日13时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曾于202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