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明知朋友喝酒仍让其开车 车主坐副驾驶同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9-26 09:46: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晚,赵某、陈某和几个朋友在一饭店吃饭,期间赵某、陈某均有饮酒行为。饭后,陈某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汽车钥匙交给赵某,让赵某把车开出来等代驾,陈某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其朋友王某坐在车后排玩手机。赵某驾驶该车搭载陈某、王某,驶出一隧道后发现交警查酒驾便拐至一巷子内,陈某叫赵某找个地方小便换未喝酒的王某开车,赵某下车步行一段距离,后被民警查获。赵某起初不承认自己是该车驾驶员,直至民警向赵某出示该车卡口照片,赵某才承认。经现场吹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45mg/100m1,后民警将赵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含量为177.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3月17日,赵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另查明:赵某于2020年12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赵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赵某驾驶,且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但二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赵某具有坦白、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自愿认罪认罚、缓刑期内又犯罪,应数罪并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