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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未锁电动车自用 被处罚金5000元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9-26 09:07:1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4日凌晨,吴某回到所住小区时,见姜某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电动车未锁地锁,便通过脚蹬将该电动车盗走,后用于自己使用。同年8月4日上午,民警将吴某抓获,吴某将赃物电动车交予公安机关,发还姜某。案发后,吴某的家属赔偿姜某人民币 2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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