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4日凌晨,吴某回到所住小区时,见姜某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电动车未锁地锁,便通过脚蹬将该电动车盗走,后用于自己使用。同年8月4日上午,民警将吴某抓获,吴某将赃物电动车交予公安机关,发还姜某。案发后,吴某的家属赔偿姜某人民币 2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