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李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发现徐某躺在网吧椅子上睡觉,并将一部黑色苹果手机放置在电脑桌上充电,李某趁机将正在充电的该部手机充电线拔出,把手机盗走,作案后迅速离开现场。当日李某将该部手机以1800元人民币卖给王某,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同年8月26日,王某再次将该手机以6600元人民币转卖给余某。经价格鉴定,被盗黑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7886元。案发后,王某家属以6600元人民币从余某处将该手机购回后上缴公安机关,后返还给徐某。
2021年6月19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另查明: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被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