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未核实借款人黎某是否死亡盲目起诉至法院,法官在送达传票时从借款人家人了解到借款人死亡11年的情况后,且鉴于银行一时无法确定继承人,法院以被告黎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08年6月,被告黎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经某银行审批后遂向黎某发放了信用卡。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多次逾期。截止起诉时,黎某尚欠某银行本金47924.71元,利息37861元、违约金3035元。某银行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黎某送达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黎某家人接听了电话,并表示黎某已经于2010年12月24日因病身亡,并提供了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作证上述事实。得知上述情况后,某银行代理人一时傻眼,表示银行近十年内多次上门催收均未能找到黎某,以为黎某仅仅是搬迁了,对其已经死亡的情况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被告黎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鉴于某银行一时无法核实黎某的遗产和继承人情况,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而黎某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少部分涉金融案件的被告(自然人)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死亡,金融机构甚至经办法官无从晓被告已死亡的事实并不鲜见。有的法官甚至无从晓被告已死亡的事实并仍以该被告为当事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该类案件使得已然进行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归零”,影响司法公信、法院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亟需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规制。
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创新引领,拓宽送达地址选择项。人民法院在确认诉前约定司法送达地址的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预留直系亲属、好友的联系方式,最大限度提高送达成功率。二是完善法律,明确相应法律后果。督促死亡公民之亲属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明确逾期不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三是强化责任,严格遵循送达规定。人民法院因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依法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最大限度核实被告是否死亡等信息,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四是加强协作,建立共享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与公安机关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托先进网络技术使法院有权限在立案阶段核实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公民死亡信息情况,最大限度避免“死亡”被告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