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疫情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家人生病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法官积极调解,既保障了债务人家庭的正常生活,又维护了社会金融秩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据悉,2018年7月,被告史某以名下房屋作担保,从某消费金融公司贷得款项20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固定年利率16.1%,逾期还款收取违约金;若被告违约,原告某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提前解除本合约。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史某发放20万元贷款。2021年5月,史某开始逾期未还贷款,2021年8月,某消费金融公司将史某诉至西湖区法院请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史某偿还所剩款项并支付其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
收案后,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仔细核对了史某贷款以来的还款记录,发现史某之前一直在按期还款,甚至在6月和7月都有还款记录,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主观违约意愿较小。在得知被告史某逾期是因为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减少和母亲生病急需用钱致使逾期的情况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多角度释法明理,希望金融公司和史某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下,某消费金融公司最终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放弃要求史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史某也将按双方约定继续分期还款。
调解协议签订后,史某向承办法官感谢道:“如果让我一次性还清,我肯定要卖房子才能还,案子能调解,不仅缓解了我经济压力,还保障了我家庭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