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申请司法鉴定后拒缴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律后果由谁承担?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反诉原告(被告)李某拒缴鉴定费用,法院以当事人拒缴鉴定费致鉴定无法进行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为由,依法判令:反诉原告(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7811元及利息2032元、违约金3607元;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李某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承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某银行经审核后,向李某发放了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李某热衷于提前消费,信用卡消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开支、大额现金分期消费等,导致提前消费后逾期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多次催收李某亦不闻不问、置若罔闻。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受理后,李某对信用卡剩余本金提出异议,认为银行利息、违约金标准偏高并多收取其相关费用。为此,李某就2015年12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按照其刷卡消费产生的本金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申请司法会计鉴定,并申请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某银行返还其多支付的款项19929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1790元。后李某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某会计事务所多次催缴后就该鉴定申请作出退回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某银行申请贷记卡,某银行核发后,经李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李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诉请李某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7811元及利息2032元、违约金3607元,有银行出具的欠款明细表佐证,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李某反诉诉请某银行返还多支付的19929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1790元,鉴于李某遂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但其经多次催告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某会计事务所就该鉴定作出退回处理。本院认为,以当事人拒缴鉴定费致鉴定无法进行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而李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李某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在此,法官提醒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缴费义务人应当在规定其期内缴纳鉴定费用,否则,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