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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伙骑电动车上街扒窃他人手机获刑十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9-13 09:12: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熊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6月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熊某商量到街上扒窃,由周某骑电动车载熊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立交桥下时,发现受害人陈某的一部绿色苹果11型手机插在背包侧面口袋内,便由熊某将手机盗走。而后以11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给收购二手机的李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苹果11型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68元。

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房屋内被抓获;2021年6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某医院门口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1989年至2019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被告人熊某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