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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拍房遇上“天价”出让金 法院撤拍保护当事人利益
作者:西湖区法院 徐晓霞  发布时间:2021-09-09 09:16:4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买受人姜某在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捡漏”法拍房,过户时却发现还需补缴高额土地出让金,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法院,提请撤销房产交易并退回已交费用,最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执行异议成立。

据记者了解,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招商银行与熊某宇和熊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三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姜某以最高价竟得,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被登记机关告知案涉房产的土地性质均为划拨,预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约325万元。姜某认为该金额已超出拍品价值,并严重超出申请人的负担能力,拍卖公告中并未明确说明,亦没有提示,致使申请人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故姜某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并退回已交的274.4万元。

经法院查明,案涉三套房产的土地性质均为划拨,买受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远超出拍卖成交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利负担和瑕疵的义务,在拍卖公告中应明确发布并予以特别提示。因拍卖公告中对拍品现状说明存在瑕疵,未明确披露本案案涉房产的土地性质,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贯彻法律的公平原则等综合考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支持买受人姜某请求确认拍卖无效并退还已缴纳的274.4万元拍卖款的诉求。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广大公民在竞买法拍房时,应明晰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及状态,切勿因低价而盲目竞拍,以免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