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余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某小区单元楼楼道口内发现一辆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日将该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
2021年5月26日,余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某KTV门口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日将该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卖给李某。
2021年5月28日,余某打车到其曾经工作过的南昌市某物流园,其在现场找到一根铁棍撬开该物流园一处办公室门锁,在该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盗窃了1块手表、2枚钻石戒指及1枚白金戒指。次日凌晨,民警在一酒吧将余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余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盗窃于 202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1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累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