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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电动车自用 人赃俱获被判拘役五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9-06 10:50:3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丁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单元楼楼下将李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4元)盗走后,供自己日常骑行使用。

2021年2月8日,丁某在上述小区楼下,将王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藏匿在一居民楼过道处,并用自己的地锁将电动车锁住。同日王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报案,随后在上述居民楼过道处找回自己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7元)。

2021年4月11日,民警将丁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赃物电动车一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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