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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在居民楼盗窃电动车后折返再盗一辆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9-03 09:37: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581元、退赔被害人文某人民币1602元。

2021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某居民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东升牌鬼火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凌晨3时许,又回到该处将被害人文某停放的一辆蓝色赛鸽牌电动车盗走。分别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两辆电动车卖给他人。

同年5月27日2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翠苑路抓获被告人刘某,赃款600元已被其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共价值人民币418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