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借新还旧”中新贷和旧贷均为保证人被判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9-01 11:24:2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在新贷和旧贷中为同一保证人,法院以其对担保用途明知为由,判令主债务人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3991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8月2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同日,原告分别与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约定保证人愿意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贷款240万元。但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起诉时,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399158.4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5683.15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案涉2018年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所借款项用于返还2017年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相关借款。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就该笔借款,原告与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协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逾期返还案涉借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其返还借款本金23991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现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在新贷(2018年度《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旧贷(2017年度《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为同一保证人,故其案涉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是明知的,原告某银行诉请保证人刘某、王某、张某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担保人理性为之,银行做好贷款保障

法官庭后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金融机构为消灭逾期贷款,普遍采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贷出的新款项清偿旧贷”的形式进行清收。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为此,作为银行一方,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使资金顺利回笼时,应当对相关法律风险予以充分重视,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做好贷款保障,避免由于操作上的不当或疏忽导致脱保,增加“借新还旧”贷款风险,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作为担保人一方,为他人借款尤其是借新还旧类借款进行担保时,因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相对不足,再次违约的可能性较大,存在巨大的风险,担保人必须合理评估、理性为之。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