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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控不严遗失证据被判败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1-09-01 11:21: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内部监督管理不善,风控意识不强,导致相关业务档案遗失。法院以银行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某银行要求被告刘某返还信用卡本金4611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诉请。

经审理查明,某银行于2021年6月9日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刘某向其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 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刘某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刘某使用该卡消费,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1年7月1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611元、利息823.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7.71元、年费160元。庭审中,原告某银行表示业务人员保管不善遗失了信用卡申请表原件等,故无法当庭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信用卡申请表是由发卡机构统一制作的文书表格,是证明双方存在信用卡资金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某银行因保管不善遗失了信用卡申请表原件,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某银行诉请应予以驳回。原告某银行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是信贷业务方面的工作,对于信用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有的金融机构内部档案管理不善,经常遗失证据原件导致举证不能,引发败诉法律风险。有的金融机构代理人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在诉讼中不积极、不主动,提交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开庭不携带证据原件,或者证据不加盖公章,或者以证据原件在总行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导致重复开庭,拖延审限。近三年来,仅该庭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因遗失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导致败诉或撤诉的案件达58件。为此,法官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