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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股东及其配偶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被判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9-01 11:20: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股东及其配偶任性为公司数十万债务进行担保,不料公司逾期还款导致涉诉,法院依法判令某电机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53.4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担保人王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王某系某电机公司的股东,陈某系王某的配偶。2018年9月,某银行与某电机公司签订《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68.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437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2019年9月25日,担保人王某及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为某电机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某电机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在借款合同期内未按约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担保人王某后悔不迭,辩称其仅仅是公司的股东,银行贷款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保的能力,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陈某更是直呼冤枉,其对借款并不知情,只是为了支持配偶的工作,草率地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法院认为,被告某电机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某银行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诉请被告某电机公司贷款本金53.4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予以支持。担保人王某、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说明其有为某电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诉请担保人王某、陈某对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约相合,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许多人往往认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玩过场,殊不知在担保书上签字后,责任千斤。如本案中,股东为公司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形式上看,其身份并不是“股东”,而是“自然人”;从法律后果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的“有限责任”就演变成了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此时股东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担保签字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情况特殊不得不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进行反担保,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或疏忽大意为他人盲目担保。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