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王某收取业主物业费用后拒交公司,因其私自截留物业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物业费用7.2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原告某物业公司系一家经营物业管理、空调维修的公司。被告王某原系某物业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收取物业费等事宜。因被告王某在收取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后不交给某物业公司。原告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发现后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将其收取到的物管费上交给公司。经过对账,王某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某物业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某物业公司7.2万元整,今欠人王某”。但被告王某缺乏诚信,多次催讨后未能返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某物业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了拖欠物业费用7.2万元的事实。但王某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返还,未能恪守诚信原则,实属违约,现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某归还欠款7.2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上并未载明付款时间,故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