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以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所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借款人覃某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工作地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告某银行诉覃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法庭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诉称,覃某在该行申办信用卡,但未能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多次出现逾期。截至2021年5月24日,覃某拖欠某银行借款本金173352.41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30272.45元、应收费用54952.24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覃某收到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之前虽然一直在南昌工作,但已经离开南昌有几年,目前在长沙找工作,希望将案件已送至长沙地区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于2018年10月8日在西湖法院桃花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新模式。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某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属于该法庭集中管辖的四个城区范围之内,故该法庭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为此,针对覃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体现着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漏洞,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滥用,成为恶意延长诉讼进程的有力武器,由此导致该制度广为诟病,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急需引起重视。
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包括相关管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辅之以会诚信原则的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二是改革收费标准。建议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或者按一定比例预先加收保证金,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诉讼费或保证金全额退还异议人。 三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赋予法院民事罚款权。律师起到特殊作用的,可以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四是完善制度设计。严格限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和事实理由,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或者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应予以退回。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在立案后7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