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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告信用卡滞纳金转违约金 未经协议银行诉请被判驳回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9-01 11:18:1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银行通过网上公告将信用卡滞纳金转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以银行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驳回了银行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依法判令李某返还欠款本金287872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及利息52994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了案涉信用卡。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1年1月21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287872元、利息52994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违约金132589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另查明,根据原告某银行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的服务项目,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拟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20元人民币或者2美元或者20港元,按账户每月收取。

法院认为,李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李某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287872元、利息52994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且利息、分期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明确约定,李某已签字确认。故某银行上述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费方式和标准。因此,原告收取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达成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约没有过约定,则不具备收取违约金的条件。原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因此,发卡银行就信用卡滞纳金转违约金在其官网上进行公告,鉴于违约金属于新增收费项目,发卡银行单方增加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属于无效行为。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约束持卡人。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