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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明知用于赌博仍然放贷 合同无效驳回诉请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9-01 11:15:1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行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明知被告刘某、赵某使用借贷资金用于赌博仍然出借款项,法院以双方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依法驳回韩某要求刘某、赵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港币的诉请,并由韩某自行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韩某和被告刘某系初中同学。被告刘某、赵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原、被告三人均身在澳门。当天,被告刘某介绍赵某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刘某入住的宾馆里,原告韩某向被告赵某出借了3万元港币,被告赵某用宾馆里的铅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韩某港币叁万元整,此据!”。之后,被告赵某携带所借3万元港币前往宾馆楼下的赌场赌博,原告与被告刘某亦在场。后两被告未返还上述借款,韩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赵某向其借款是为了进行赌博活动,仍将款项借给被告谢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做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借款人的借款请求,否则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不但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其行为甚至也应一并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载明在借条上,以表明出借人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