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6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小车从南昌市某假日酒店停车场出发,途经沿江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飞路引桥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即带被告人于某到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0.87mg/100ml。
同年6月15日,被告人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