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 5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刘某系朋友。2020年12月15日,刘某以缺少资金做生意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当天下午陈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刘某共转账5万元,并备注了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刘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未还款,后拒接陈某电话。陈某以上述微信转款系刘某的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原告在向被告转账中备注了借款,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的内容,可认定该款项为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