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自2017年首次被写入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后,已经连续三年被提及,这表明“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并将得到不断发展。在我国法院系统,人工智能技术也在不断得到应用,如文书处理、庭审记录、刑案量刑、类案推送等;随着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的全国首个AI虚拟导诉法官,标志着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已走向成熟。近年来,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已经成为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工具,由于识别机制不健全、具有滞后性等因素,造成大量的该类诉讼未被及时发现或处理;该种现状扰乱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权威。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铺开,在案多人少矛盾仍旧突出、简案快审模式已成为主流审判方式的背景下,如何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及时提醒、引导法官识别该类虚假诉讼,并及时进行打击,成为当下司法领域急需破解的难题。本文设想以构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人工智能检索机制的方式,通过分析抓取法官办案系统中的案件要件事实,及时向法官进行提醒或警示,以期达到及时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并进行打击的效果。
民间借贷纠纷每年呈递增趋势,其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也由原来的简单表面化已经转化为规范化、专业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员额法官考核较为严格,并且在审判质效的重压下,快速结案已经成为法官办案的主要模式;加上法官在办案模式上仍重当事人主义、轻职权主义,这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线索没有被发现。由于当前虚假诉讼的识别为法官个人识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在相关因素的影响下难以做到及时、全面,不利于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因此笔者认为在海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面前,通过构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识别机制,借助人工智能的方式对该类案件线索进行识别显得尤为必要。
一、行为确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界定
(一)虚假诉讼定义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在法律层面确定虚假诉讼,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列入打击范围,并上升到了刑事犯罪层面,最终形成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串通型虚假诉讼为中心、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辅助的虚假诉讼规制体系。[1]2016年最高院在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后,该《意见》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五个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及要特别注意的五种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作了具体规定。之后,又以发布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为指导案例的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了阐述。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同时为了制止和防范虚假诉讼,浙江、甘肃、江西等各地法院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对《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具体为:①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③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④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⑤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⑥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⑦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⑧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2021年3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力度背景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通过梳理虚假诉讼历程来看,刑事方面对“虚假诉讼”的定义更为广泛,除将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从民事的“串供型”,扩大至单方型外;还丰富了虚假诉讼的情形。考虑本文是从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识别出发,故本文所确定的虚假诉讼以建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结合最高院及各地出台的《意见》,本文认定的“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单独或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或以捏造的事实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即虚假诉讼参与主体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一方、双方或多方,主观上具有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的目的具有单独或双方恶意串通,客观上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后果为妨碍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在确定虚假诉讼概念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念确定则较为简单,比较官方的观点为最高院法官杜万华的观点,其指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笔者认为该观点忽略了单方型虚假诉讼和案外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串通的情形。按照前述总结的虚假诉讼概念,本文认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单独或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捏造的民间借贷事实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来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特征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九种情形、2017年浙江高院联合浙江省检察院及公安厅、司法厅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八种案件情形具体及2018年福建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出台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八种情形。综合上述情形,本文确定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情形有:①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②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③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可能的;④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⑤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⑥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⑦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⑧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或;⑨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⑩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⑪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⑫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⑬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⑭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⑮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⑯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⑰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⑱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⑲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二、现状调查: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人工智能识别需求实证分析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长期存在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囿于人工识别的诸多缺陷导致其识别率不高,经多方搜集资料,发现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数量多
“2012 至 2014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 6829 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4972 件,移送犯罪线索 957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证据伪造、虚构事实较为容易,当事人串通不易被发现,故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3]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统计,2015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951.1 万件,审结、执结1671.4 万件,同比分别上升 24.7%和 21.1%;其中,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42 万件,案件总标的额达 8207.5 亿元。[4]根据2019年出版的2016年-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45439件,同比上升22.93%。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4254件,同比上升15.4%。[5]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235539件,同比上升10.99%。[6]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虚假诉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关键词,显示有49188个;其中2015年1996件、2016年6514件、2017年9351件、2018年12219件、2019年18557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呈逐年递增的方式;虽与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有关,但这与最高院和地方法院密集出台打击虚假诉讼不相称;打击效果仍旧不理想。
为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 年5 月1 日起,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该制度实施以来,当场立案已经进入常态;而对于每年立案较多的法院,立案压力较大,根本无暇审核虚假诉讼情况;而近年来,员额制改革,使得每名法官办案数量激增,部分法院积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实行分调裁审理方式,使得部分速裁员额法官压力倍增,尤其是又有审判质效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流水线作业的审判模式加上部分员额法官为了避免风险和麻烦,已经形成了以采取要求当事人调解、撤诉应对虚假诉讼的无奈消极举措;不利于打击虚假诉讼。
(二)人工识别难
从现有被发现的虚假诉讼来看,大部分虚假诉讼还是在后一程序或在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关联诉讼引发,主要原因有以下五点:
一是虚假诉讼已经由原来的简单表面化已经转化为规范化、专业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如当事人配合度高、伪造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案件在没有其他线索的情况下难以及时辨认出来。
二是民事速裁程序对虚假诉讼审核不严。一方面是追求高调解率助推虚假诉讼。随着简案快审的审判模式推出,愈来愈多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由于速裁程序更加重视案件审案效率,加上法官应付日常的审判工作已经力不从心,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自认的、调解的情形一般予以认可;很难积极进行证据的收集与事实的查核来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问题,即使发现也往往采取要求当事人撤诉等方式进行消化;导致众多虚假诉讼案件没有及时被识别出来。
三是法官仍旧存在重当事人主义、轻职权主义思维。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往往从哪方的证据更充足就采信哪方,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但有部分瑕疵仍予以认可,而较少积极主动使用职权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种办案方式容易将伪造完整的诉讼案件遗漏,顺利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四是对抗性弱。由于虚假诉讼的证据系伪造,因此,在伪造完证据后往往利用被告人不能到庭或不敢出庭;或双方对伪造事实已经充分了解,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对抗,或是设想好(自认或对不重要的事实予以重提)的对抗,因此难以被发现。
五是信息不对称。由于虚假诉讼是有计划的布局,因此,当事人会通过各种途径将关联信息隐藏,如通过将案件分散,利用区域、时间差来进行诉讼,该种情形在没有其他工具的情况下,法官难以及时发现。
(三)事后发现多
一是法官参与。由于虚假诉讼能够获取非法收益,故部分当事人或案外人为获取非法收益不惜从法官身上找到突破口。如“5.28 法官渎职系列案”,事情起因是2010 年 9 月 30 日起,广东省深圳市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一些房屋中介机构想方设法寻求出路;其中就是与法官约定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避开限购政策从而能进行房产买卖。
二是需依赖当事人提供线索。由于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在审判中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被及时发现,因此该类诉讼往往在其他关联诉讼或其他诉讼程序中才能被发现;如当虚假诉讼由于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受到侵害时,其往往主动深入进行调查取得虚假诉讼线索,如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也是在另一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线索后才被发现。
三是检察机关事后监督作用显现。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参与虚假诉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检察机关研发了不同系统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如浙江、江苏等地就对通过研发系统从海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识别出了部分虚假诉讼案件。 如2018年检察机关监督纠正1484件“假官司”,同比上升48.4%;对涉嫌犯罪的起诉500人,同比上升55.3%[7]
三、识别升级:智能识别代替人工识别的优势
(一)系统介绍
该系统以《审判要素表》中设定的要素为抓手,以法官办案系统为数据资源,当法官办案系统中的对应要素触发已经设定的要素阈值时,该系统会发送提醒信息给经办法官,由经办法官进行识别处理。也即该系统在抓取办案系统中的数据后可对每个案件《审判要素表》(该《审判要素表》贯穿整个案件审理流程)进行筛选分析,最终实现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在识别后根据识别情况向经办法官推送不同提醒信息,同时将可能涉及的关联线索一并向经办法官推送;当经办法官在系统推送提醒信息后未录入反馈结果时,则该系统在案件结案点结前会向经办法官发出警示信息。同时,在法官发现存有虚假诉讼线索时可及时予以录入,进一步丰富虚假诉讼线索。
1、设置要素表。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要素表》中的要素内容,本文借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21个要素。具体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期内)、罚息利率、款项出借方式、是否有借款凭证、还款情况、逾期还款情况、是否签订抵押合同、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是否签订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保证方式、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配偶一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尚欠本息数额等21项要素。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增加原、被告关系、原、被告职业、双方认识时间长短、借款时间和出具借条时间是否相同、本息还款情况、借款用途、双方往来借款次数频繁等5项要素。
该《审判要素表》操作模式:在立案时,对立案庭上传到系统中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进行识别分析;对于有被告答辩的,被告填写《审判要素表》后,再一次对《审判要素表》上填写的内容进行识别分析;庭审中,再次利用OCR技术对庭审笔录进行识别。山东高院制定《审判要素表》初衷是为了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审判要素表》对发现虚假诉讼亦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
2、将要素转化为要件事实
提炼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总结出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情形,结合已设置的要素,并设为要件事实。根据本文分析,可能涉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情形即要件事实包括 12种,具体为:①出借人出借能力与其职业不匹配,如出借人职业;②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③起诉事实和理由异常;④当事人之间或一方存在多起诉讼;⑤当事人出庭存疑;⑥原告起诉依据存疑;⑦案外人提出异议;⑧当事人涉其他诉讼案件(离婚、破产、继承等);⑨诉请与判决或调解结果相差存疑;⑩事实认定存疑仍调解结案;⑪涉“套路贷”行为;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3、将要件事实设置为可触发的阈值
对各要件事实设计不同的触发提醒或预警的阈值,并录入系统中;当该系统在分析《审判要素表》、庭审笔录或相关证据过程中,发现有涉虚假诉讼线索时,会触发已设置的阈值,并视要件事实做提醒或预警。
(二)系统优势
1、案件信息关联,达到线索共享的效果。
(1)可关联案件当事人信息。该系统打通了各地区法院的办案系统,当新案件立案时,该系统可关联到该当事人在该院和其他法院存在的案件。
(2)可关联系统已有的虚假诉讼线索。该系统收集了已经被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例中的线索,包括由已被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和各法院陆续进行上报录入的线索;同时对于法官在办案中新发现的线索,可直接在该系统中录入;该种方式不仅达到了实时共享的效果,也避免了当事人利用时间差和区域不同等信息不对称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2、进行提醒、预警,达到及时处理、打击的效果。
人工识别因其系法官个人根据个案进行识别,因此,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由于具有人为因素导致存在不确定性;在案多人少、案多低效的矛盾下,面对隐藏的虚假诉讼时,员额法官往往无过多精力应对虚假诉讼;对于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时往往消极应对,如采取调解、要求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这使得部分虚假诉讼线索没有及时被共享而导致虚假诉讼继续存在。而人工智能的干预,一方面在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关联到虚假诉讼线索时,会向法官推送提醒,从而协助法官更容易识别虚假诉讼;另一方面通过提醒的方式促使每条可能存在的线索能够被及时处理、落实,及时对虚假诉讼进行甄别打击。
四、案例演示:人工智能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检索机制构建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检索机制是一个全程实时监督的机制。通过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程序中产生的要素进行识别,进而通过要素判断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现以最高院认定的“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为例进行阐述:
第一步:对原告提交的诉状中当事人主体进行识别分析。该系统主动结合大数据,根据原告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两个诉讼主体进行关联,当关联到两个诉讼主体中的一方或双方存在正在审理或已经审理的其他案件时,如正在审理的“谢涛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该系统会以“当事人存在其他诉讼”对立案庭法官进行提醒;同时,通过大数据平台搜索的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进行关联,如姜雯琪既是欧宝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又是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检索到该信息后,系统会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再次提醒。上述提醒后由立案庭法官在该案件进行标识。
第二步:案件移交到审判法官后,该系统对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进行识别并对填写的各要素进行分析。具体到本案,会以“双方转款次数频繁”向审判法官发送提醒信息;被告应诉的,该系统再次对被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进行识别,并再次根据识别的内容进行提醒;若存在财产保全的,对财产保全申请及保全结果进行OCR识别,对保全非被告名下财物的情形向经办法官发送提醒信息。庭审结束后,该系统将利用OCR技术对上传的庭审笔录进行识别,对识别主要集中在原、被告及法院收集的证据及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与《审判要素表》上不一致的内容,当出现不一致时,该系统会向经办法官进行提醒。上述所有提醒,由经办法官在该系统中进行回复处理,对于有佐证的,上传佐证。
第三步:经办法官在上传判决书时,向其推送同类案件已经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例;在经办法官案件结案点结时,对于经办法官未反馈结果的予以警示。当出现警示时,由审管办、监察室启动调查,确保落实。
结语
随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不断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其识别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单凭法官个人难以及时识别;加上司法改革已经全面铺开,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大量的审判事务,难再有精力应付虚假诉讼;因此法官在面对该类诉讼时还是秉持当事人主义观念,对于有虚假诉讼可能的,也往往采取当事人撤诉、调解等消极方式应对;这种现状不利于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打击。而通过人工智能系统的辅助,不仅可以为法官提供线索,为法官识别提供有力抓手;而且对新发现的线索能够及时做到共享和处理,及时打击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行为。达到了营造了良好的诉讼环境,维护了社会诚信的目的。
[1] 牛玉兵、董家友 :《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为中心考察》,《法学杂志》2015 年第 2 期,第 114 页。
[2]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323 页。
[3]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2/03/c_128696402.htm
[4] 摘自《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712.html。
[5]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2018/最高人民法院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8-130。
[6]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2018/最高人民法院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8-238
[7] 王志明 方晓峰 周欢欢:《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法制与社会 2019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