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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饭店吃饭饮酒后叫代驾又自行开车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8-27 10:42:1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6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沙井路附近饭店吃饭喝了酒,饭后,叫代驾将小车驾驶到北京东路高新大道路口附近。次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该小车途经北京东路、洪都高架快速路、九州高架快速路,行驶至沿江南快速路与云飞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未携带驾驶证,民警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23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王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95mg/100ml。

同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