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汽车至南昌市顺外路某大排档吃饭,期间饮酒。次日2时许,代驾驾车将陈某送至洛阳路与铁路八村交叉路口。因陈某未赶上预定的火车班次,欲前往南昌站西广场寻找宾馆,遂驾驶该车从洛阳路出发,由东向西穿过洛阳路隧道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1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2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