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南昌市某小区楼下将刘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凌晨3时许,李某又回到该处将叶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分别以人民币300元将两辆电动车卖给他人。经认定,上述两辆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581元、1602元。同年5月27日,民警抓获李某。
另查明: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共价值人民币4183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前科、坦白、愿意接受处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