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汽车途经南昌市丽景路、丰和大道、朝阳大桥,行驶至凉伞树路、金环路口等信号灯时睡着,车辆滑行与行驶的另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立即将张某带到南昌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取血样,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次日出具报告书,乙醇含量为226.5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6月18日,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另查明,同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 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