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6月3日23时7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途经南昌市云飞路、诚义路、八月湖路、东新二路、昌南大道,在抚生南路与云海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用吹气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随即带周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血。同年6月7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2.4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周某属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