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 年3 月25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饭店内饮酒。酒后因琐事心中不快,为发泄不满情绪,其在朝阳世纪中央城附近,先后踢翻一个垃圾筒、一个竖杆,踢了一辆白色小汽车,后徒手将一辆黑色汽车的后挡风玻璃及雨刮器砸坏。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及雨刮器的市场价格为5672 元。
同日20 时许,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张某亲属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了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价值5672 元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