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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妻子签名不实 法院判决无需承担还贷义务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8-23 09:20:3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签名笔迹并非本人书写,且案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法院依法判令丈夫王某返还借款本金49.2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了某银行要求妻子张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王某共同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其中被告张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年利率15%,并对逾期罚息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借款50万元,但被告王某未依约还清借款本息。截至起诉时,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2万元,利息16470.97元。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机构笔迹鉴定,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张某的签名笔迹并非本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系王某向某银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该债务是否系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经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张某的签名笔迹并非本人书写,故张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某银行提出的王某向银行借款期间,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经查,案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庭审中,原告某银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王某和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该债务依法不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某银行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故案涉借款本息应由丈夫王某独自承担返还义务,某银行无权要求妻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金融审判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金融案件诉请未获法院支持或银行自行撤诉,加大了信贷法律风险,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有的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监管不力,签订合同时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或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做审查。甚至业务员内外串通,对不真实的贷款申请材料和当事人不实签名视而不见,违规放贷。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发生向已经经营不善的企业发放贷款、担保人实际无担保能力的情况,部分被告反复涉诉。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笔者建议,一方面,强化信贷风险防控。梳理贷前审批、贷中监管、贷后应对等各环节风险新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另一方面、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落实对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惩戒。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