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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限制人身自由并非信用卡逾期的免责理由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8-23 09:19:5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赵某因触犯刑律在监狱服刑,其提出服刑期间不应当继续计算信用卡逾期利息、罚息等辩解未获采信,法院以限制人身自由并非信用卡逾期的免责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依法判令:被告赵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8.5万元、相关利息罚息9436元及律师费3000元。

2020年4月,赵某与某银行签订《在线消费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8.5万元,贷款用于装修、家居,贷款的提款有效期为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止,贷款利率为9.6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8.5万元,但赵某未按期返还借款,截止起诉时,尚拖欠借款本金8.5万元,相关利息罚息9436元。某银行清收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辩称其正在监狱服刑,被限制人身自由,服刑期间不应当继续计算信用卡逾期利息、罚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在线消费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起诉时,赵某尚拖欠借款本金8.5万元,相关利息罚息9436元,予以确认。原告某银行因本案实际产生律师费3000元,亦予以确认。赵某提出服刑期间不应当继续计算信用卡逾期利息、罚息等辩解,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赵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本应预见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也应预见服刑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赵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据此,赵某的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等。然而,本案中赵某因服刑无力偿还信用卡本息,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不可抗力,赵某应向某银行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