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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借款期限起争议 法院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8-20 09:55: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以王某超过一年借款期限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借款期限为两年并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法院以格式合同存在争议情况下应按不利于提供方进行解释为由,判令双方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某银行将王某不良征信记录予以报请消除;驳回原告某银行全部诉请;驳回反诉原告王某其他诉请。

2019年10月21日,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用于装修、家居,贷款的提款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还款总期数为24期。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30万元,原告遂以被告王某超过一年借款期限存在逾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000元。案件受理后,王某以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为两年为由,反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某银行将王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逾期的不良记录予以消除,承担王某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是两年,经查,其一,王某手机App上载明起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且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4期。其二,合同约定最长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总期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因此,合同中对借款期限的约定双方各持意见,且均有合同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某银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借款期限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方进行解释。故王某有理由相信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年。因本案借款尚未到期,某银行诉请王某返还借款本息和律师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借款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借款尚未到期,某银行作为案涉借款不良信息的报送者,负有向征信机构报送相关补正信息,以消除王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违约记录的法律义务。故王某反诉要求某银行将其不良征信记录予以报请消除,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王某的律师费问题,因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