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某在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病发摔倒在地,被告某公司虽无过错,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某公司适当赔偿20%的损失,最后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宋某支付补偿款16.6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宋某在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摔倒,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随即通知宋某家属,并一起将宋某送至医院治疗。2019年10月24日宋某经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肾病、颈动脉硬化、锁骨下动脉粥样硬化、颈总动脉斑块、中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自身疾病。住院时间76天,除去医疗报销费用后,自身花费医疗费2.7万元。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宋某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后续治疗费肆仟元;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为此,宋某花费鉴定费3200元。因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存在争议,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宋某虽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但其系因自身疾病所致,其所患疾病与提供劳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某公司在宋某身体不适后派人到场并及时通知了宋某家属,已尽到了一定的救助和通知的义务,其对宋某的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宋某的损害,某公司虽无过错,但鉴于宋某系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受伤,对于宋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某公司予以适当补偿,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对宋某的损失由某公司按20%的比例补偿。最后,法院认定宋某损失共计83.3万元,并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宋某支付补偿款16.66万元。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