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贾某骑电动车来到南昌市一食杂店购买香烟,待店主章某将一条香烟放置在柜台后,便趁其不备抢夺该香烟,并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同年3月至4月,后贾某又以同样手法,在多个烟酒行、超市、便利店、酒店等地实施抢夺9次,共抢夺9条香烟。事后,贾某将抢夺来的香烟销赃。同年4月24日,民警根据天网视频研判抓获贾某。
另查明:2009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贾某先后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构成抢夺罪。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