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902元。
2021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某商贸城一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放桌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手机摊贩。同年4月26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南京东路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02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