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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艺人擅自转会 合同存续违约当赔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8-10 14:57:0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直播艺人刘某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并擅自转会,法院以直播艺人刘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违反契约精神,视为单方违约为由,判令刘某返还某文化公司签约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某文化公司(甲方)与直播艺人刘某(乙方)签订了《直播艺人经纪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某直播平台营收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为扣除某直播平台抽成后甲方30%,乙方70%,双方收益所得税费需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满服务年限或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乙方需返还30000元签约费并赔偿甲方损失。签约后,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刘某支付30000元签约费,并安排刘某刘某在某平台直播。但刘某却擅自转会,不参加某文化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某文化公司故诉诸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刘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违反契约精神,其行为已经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某文化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签约费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某文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约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酌定刘某承担违约金10000元,某文化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网络直播乱象频发亟需诚信、法治、监督的多方合力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不少自媒体人、生活达人逐渐转型为网络主播,“网红经济”、“网络直播”成为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一环。直播行业的兴起的同时,网络主播随意解约私自跳槽、通过不良内容诱导用户打赏、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传播错误观点思潮、诱导青少年巨额打赏等直播乱象也频频发生,不乏一些主播如本案刘某一样因违约被依法追责成为“老赖”,甚至有的主播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和个人名誉上承受巨大负面影响,也为广大网络主播敲亮了不守诚信、亵渎法律的警钟。

直播乱象频发,究其原因,其一是诚信缺失,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底线较低,枉顾诚信,心存侥幸,对相关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其二是缺乏监管,一些直播平台出于逐利目的,降低直播行业的准入门槛,对内容未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推波助澜,使得一些低俗、恶搞、违规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破坏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其三是利益驱动,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查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在利益驱动下,更多人甘冒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对直播行业进行规范。如2020年6月26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国内首份《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规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其中明确禁止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以及篡改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行为,直播电商不得发布产品、服务信息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特别是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020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2021年4月,网信办、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然而,这么多的法律规定,还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网络主播越界的现象。

法官认为,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直播行业还需要行业自身、监管部门、普通网民,诚信、法治、监督的多方合力,包括继续完善规范直播行业法律法规;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等等,多措并举打造积极健康的绿色网络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用法治和诚信的规则让网络直播告别野蛮生长,促使网络直播产业回归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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