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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贷款被前夫使用 名义借款人责任照担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8-10 14:48: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10万元给前夫使用,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判令名义借款人刘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4934元。

刘某和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0年1月离婚。2019年7月,马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由其妻子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利率为13%,逾期罚息加收比例为50%,借款期限到期日为2020年7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刘某收到10万元款项后,交付其前夫并投资到生意中。因生意未见起色,且双方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马某对此不闻不问。为此,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刘某返还付息。庭审中,刘某辩称,对案涉借款本息金额均无异议,但案涉借款都被前夫使用,其并未实际使用,且没有还款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刘某未能如约返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刘某提出的借款被前夫实际使用的辩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刘某,即便刘某款项交付前夫马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刘某作为名义借款人,仍应当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故刘某上述辩解不能构成有效抗辩,不予采信。而刘某与马某之间的纠纷,刘某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49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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